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關于設立河南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2010.1.7)
日期:2010-02-09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09 [db:來源]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 關于設立河南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
署加函[2010]18號
成文日期:2010-01-07 鄭州海關,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
《鄭州海關關于河南省進口物資公共保稅中心有限公司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請示》(鄭關加[2009]97號)收悉。按照國務院關于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的批復精神,根據《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辦法的通知》(署加發[2008]505號),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河南保稅物流中心。
二、同意該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和外匯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該保稅物流中心的選址、面積依法辦妥國土和建設規劃部門規定的手續,并且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后,先由鄭州海關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聯合驗收通過,向企業核發《驗收合格證書》并頒發標牌,方準予其開展有關保稅物流業務。
四、請鄭州海關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開展監管工作,并針對具體情況在驗收前上報對本關區保稅物流中心的監管實施方案。
五、保稅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及進駐企業的管理人員須經有關直屬海關培訓合格,熟悉海關監管規定,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保稅物流中心建設和驗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上報海關總署。
特此批復。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外匯管理局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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