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H2000外發加工管理系統推廣暫行辦法(附件)
日期:2012-08-07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384 [db:來源]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外發加工業務的備案管理:
(一)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外發加工備案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備案后,方可辦理外發加工手續,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外發加工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主管海關通過計算機系統對企業申報備案的《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審核。《申請表》經主管海關審核通過后,企業即可辦理外發加工收發貨登記手續。
(三)《申請表》從主管海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過對應企業《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賬冊和紙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的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發貨。
第四條 企業辦理外發加工前,應以《申請表》向主管海關申請電子數據備案。
(一)一份《申請表》對應一個承攬企業,并對應企業一本《手冊》。
(二)《申請表》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及編碼、承攬企業名稱、外發加工合同號、地址(在備注欄填寫)、關聯手冊(帳冊)號,以及外發貨物(半成品或原料)的品名、數量、計量單位、加工后產品的品名、數量、計量單位等。
(三)對企業申請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企業應在《申請表》備注欄注明“全部工序外發加工”字樣。
第五條 企業應分別在每批實際收發貨后72小時內申報《保稅貨物外發加工收發貨單》(以下簡稱《收發貨單》)電子數據。
(一)72小時內在同一《申請表》項下發生的多次收、發貨可累加成一次錄入申報。
(二)因企業端系統、海關端系統等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收發貨單》的,經主管海關批準,可適當延長申報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7天。
第六條 企業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申請表》、《收發貨單》。
第七條 企業辦理外發加工備案手續后,應當按照經主管海關審核通過后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每批次收發貨,應按第五條規定時限如實申報《收發貨單》電子數據。
第八條 《申請表》、《收發貨單》海關不統一印制,企業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九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不予批準其開展外發加工業務: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手冊》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手冊》被海關暫停進出口的。
第十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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