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
日期:2012-08-07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364 [db:來源]
實施日期:1996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五章 費收規定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
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 20米;
2、寬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噸(含20噸)小于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寬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噸(含100噸)小于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寬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4、重量大于200噸(含2
00噸)小于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第九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條 第十條 審批權限: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準單位發給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方可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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