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零擔貨物運輸包裝管理辦法
日期:2012-08-07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45 [db:來源]
第二條 鐵路貨物運輸包裝是保證鐵路貨物運輸安全,提高運輸質量的重要基礎。托運人與承運人應密切配合,積極改進運輸包裝,不斷提高運輸包裝質量,共同做好貨物運輸包裝工作。
“鐵路貨物運輸包裝”是指符合鐵路貨物運輸條件要求的貨物包裝。
第三條 經鐵路運輸的零擔貨物,托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距離、氣候以及堆碼、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鐵路零擔貨物運輸包裝條件》(見附件)要求的運輸包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條 《鐵路零擔貨物運輸包裝條件》中沒有統一規定包裝要求的或托運人要求改變包裝的,必須經鐵道部運輸局或鐵路局(包括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認定的運輸包裝檢測部門鑒定,認為符合鐵路貨物運輸安全要求后,由托運人向承運車站提出包裝試運申請(格式一)和包裝檢驗證明書(格式二),并與車站商定條件、簽訂試運協議(格式三)后組織試運。試運協議車站應抄送主管鐵路分局(包括鐵路總公司,下同)備案。
易污、易碎、笨重貨物運輸包裝的試運,試運范圍在鐵路局管內的,必須報請主管鐵路分局批準,抄送主管鐵路局備案,試運范圍跨局時,必須報請主管鐵路局批準,抄送鐵道部備案。
托運人采用試運包裝托運貨物時,須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試運包裝”字樣。
第五條 包裝試運期限為一年。包裝試運結束時,車站應會同托運人將試運結果報主管鐵路分局和鐵路局。 鐵路局對試運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鐵道部,鐵道部據此確定運輸包裝條件。
第六條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在托運前修整完好,將舊的標記、標志清除干凈,確保符合《鐵路零擔貨物運輸包裝條件》要求。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使用舊包裝,符合鐵路運輸安全要求”字樣。
第七條 承運人在承運時,應檢查:
1、舊的標記、標志是否清除干凈;
2、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該注明的字樣是否已注明;
3、托運人采用的包裝類型是否符合《鐵路零擔貨物運輸包裝條件》中的《零擔貨物品名運輸包裝表》的規定;
4、包裝外觀質量是否良好。
以上檢查不合格者,承運人應拒絕承運。
第八條 各級鐵路貨運部門應加強對貨物運輸包裝的調查、抽查等日常監督、統計、管理工作。對調查、抽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如包裝經常破損等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分析,鐵路承運站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包裝改進通知書”(格式四),并抄送主管鐵路分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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