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
日期:2012-08-07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90 [db:來源]
二、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對多家物流企業實施保稅倉儲管理的封閉的海關監管區。
三、物流中心外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外企業”,指外貿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生產企業。
四、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五、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
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六、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并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七、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物流中心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
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為“物流中心”。
八、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九、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十、物流中心內企業其他稅收問題,按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保稅物流中心(B型)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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