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57號
日期:2012-08-07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42 [db:來源]
一、加工貿易企業在申請備案時要認真閱讀《加工貿易手冊》中“加工貿易企業須知”,并如實填寫相應表格和欄目。
二、《加工貿易手冊》分為普通型和加厚型兩個版本,主要區別為進出口報關登記頁數不同,進出口次數、項目條數較多的企業應選用加厚型。
三、經營企業需在《加工貿易手冊》封面上填寫企業名稱和海關注冊編碼。
四、關于《加工貿易手冊》中“經營企業情況表”:經營期限,指營業執照經營期限;注冊地址,指營業執照所批準的地址;加工廠廠址,指實際加工地點;年加工能力,指該公司主要產品年生產量;年進出口額,指公司上一年進出口值;企業管理類別是指海關對企業管理的分類類別,新注冊企業為B類。
五、關于《加工貿易手冊》中“加工企業情況表”:若加工企業與經營企業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關于《加工貿易手冊》中“貨物進口/結轉轉入報關登記表”和“貨物出口/結轉轉出報關登記表”:填寫內容應與報關單相應項目一致;深加工結轉與余料結轉需在“運提單號”欄目填寫手冊號。
七、《加工貿易手冊》中:填寫內容應與出口報關單相應項目一致;深加工結轉與余料結轉需在“運提單號”欄目填轉入手冊號。
八、關于《加工貿易手冊》中“貨物內銷/放棄登記表”:應在備注欄注明貨物處理方式“內銷”或“放棄”。
九、關于《加工貿易手冊》中“核銷申請表”:“項號”是指該料件在手冊中的項號;如多于4個成品,企業可按照需要復印申請表后順序填寫;“剩余料件和殘次品情況”應注明結轉、退運、放棄等處理方式;“邊角料/副產品/受災物資”應注明結轉、退運、放棄等處理方式。
十、“核銷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企業自行留存備查,一份交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十一、《加工貿易手冊》應妥善保管,不得買賣、轉借或者交與他人非法持有,對違反規定造成違法后果的,經營企業應承擔法律責任。對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加工貿易手冊》由海關總署負責統一印制,各海關對外出售時按規定每本售價5元。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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