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日期:2010-03-23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54 [db:來源]
1985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為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今年以來我國先后兩次調高出口退稅率,其中有1971個稅號商品實現出口全額退稅。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二、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三、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也就是說,出口退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稅。四、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一般情況下,產品從出口到實現退稅需要一到三個月的時間。方略物流中心成立后,由于距離周邊企業距離近,又采取了聯合辦公等服務措施,大大縮短了退稅時間,最長10天就可退稅。同時,也便利于企業將大批生產的產品分次存入物流中心,實現一次性退稅,分批出口。這對于促進企業流資運轉是很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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